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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511”倒塌事故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 14人已经被处理

日前,山东省政府批复同意山东省再生资源公司青岛分公司“5·11”事故调查组提交的《山东省再生资源公司青岛分公司“5·11”重大倒塌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为一起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责任事故,14人被依法处理。
2014年5月11日凌晨4时51分,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辛安街道松花江路30号的山东省再生资源公司青岛分公司,发生一起重大挡土墙倒塌事故,造成18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23.37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国务委员王勇、杨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杨栋梁局长、王德学副局长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组织救援,救治伤员,查明原因并做好善后工作。
同时,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认真排查各类安全事故隐患,严格落实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姜异康书记、郭树清省长等领导同志分别就贯彻落实中央领导重要指示精神作出批示。邓向阳副省长,省安监局、公安厅、住建厅、卫生计生委、供销社等部门的负责同志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派员赶赴现场,了解情况,指导调查。5月15日下午,郭树清省长到达事故现场,听取有关方面的情况汇报,对事故处置和安全生产、社会治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长令第23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2014年5月12日,省政府批准成立了由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公安厅、总工会、住建厅、供销社和青岛市政府有关领导和人员参加的山东省再生资源公司青岛分公司“5.11”重大倒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聘请了水文、地质、规划、建筑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事实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认定山东省再生资源公司青岛分公司“5.11”重大倒塌事故是一起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责任事故。 山东省政府批复意事故调查组和青岛市政府、省供销社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责成青岛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省供销社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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