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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本职能:风险损失分摊和给付的补偿

(1)风险损失分摊 保险是通过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以有效的运作基金,来实现对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经济保障。保险是将在一定时期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的总额,在有共同风险的投保人之间平均化,由所有投保人平均分担,从而把个别单位或个人难以承受的风险损失,变成多数人能够承担的风险损失。这实际上就是把风险损失均摊给所有保险人。 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社会生产过程和人们正常生活所造成的损失,具有很大的偶然性。这种偶然性的危险损失,是人类无法避免的。
对此,人们可以运用已经掌握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将各种可能预料到的偶然性危险固定化,将偶然性危险视同必然性危险,事先进行危险损失的经济支出。这种经济支出是在有共同危险损失顾虑的经济单位和个人之间进行的。大家根据所掌握的这种共同危险造成损失的范围、频度,在危险发生之前就聚集资金,危险发生后将这笔资金用于遭受损失的经济单位和个人,将损失分散给众人,由有共同危险顾虑的经济单位或个人分摊。
(2)给付补偿 保险基金的基本用途,就是根据投保人和保险人的约定,在特定风险发生后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风险损失进行经济补偿。 保险的上述两个职能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分散危险作为处理偶然性灾害事故的良策,是保险经济活动所特有的内在功能。而组织经济补偿作为体现保险行为内在功能的表现形式,是保险经济活动的外部功能。通过保险人积极而有效的工作,把社会上相互独立的各个经济单位或个人的一部分剩余资金集中起来,由保险人负责组织对危险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如果缺乏有效的组织,即使人们已经认识到分散危险的方式,也不可能实现分散危险的目的。
而且,分散危险只是处理危险的手段,并不能避免危险的存在和发生。所以,要使分散危险的目的能够实现,必须运用科学的数理原则,在最大范围内聚集保险后备基金,时刻准备对危险损失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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