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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交强险后撞伤人 丢医药费票据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一市民驾驶投保“交强险”的汽车将人撞伤,支付医药费后不慎将医药费票据丢失,当其拿着加盖医院公章的复印件去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拒绝。
日前,法院经审理认为,书证应当提交原件,但提交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副本,一审支持该市民请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医药费3800元。
杨先生的小客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日前,其驾车行驶途中不慎将一名骑自行车男子撞伤。交管部门认定杨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骑车人不负事故责任。杨先生带伤者到医院看病,支付医药费3800元,后其不慎将医药费票据的红联丢失。为了向保险公司索赔,杨先生到医院复印了票据存根联,并加盖了医院公章。
但保险公司对此并不认可,拒绝赔付。 杨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3800元。庭审中,被告方辩称,根据公司规定,原告必须提供原始票据才能报销,复印件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也不能排除报销单据在其他途径已经使用的可能。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依照法律规定与被告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原告投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案外人受伤,所支出的医疗费属于保险合同赔偿范围,且未超出理赔限额,被告应予理赔。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但提交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副本。原告虽将医疗费票据红联丢失,但已通过医疗机构复印了医疗票据存根联并加盖图章。综上,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杨先生3800元。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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