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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制度

一是统筹单位单位缴费基数不再实行“双基数”。统筹单位单位缴费基数从原来的按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和离退休(退职)人员的统筹费用总额之和,调整为按上年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确定。2011年单位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低于6000元/月的,按6000元标准缴纳。
二是进一步调整缴费比例。统筹单位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2%调整为20%,职工个人缴费由每人每月10元调整为按工资总额2%缴纳。
三是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允许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低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档的,可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档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高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档,低于300%档的,可按实际缴费工资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高于300%档的,按300%档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是改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和发放模式。2012年7月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由社会保险局自行征收改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离退休人员的退休费由绍兴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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