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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次标准体承保时,保险人的作法可分为哪些

按次标准体承保时,保险人的作法较复杂,大致可分为加费承保、限制保额承保、限制保险期限承保、增加责任免除事项承保等四类。第一类,加费承保,又可分为几种形式。(1)以增加年龄的方式收费。如一36岁男性标的,核保时计算出其额外死亡率为150,预期生命年期为41.3年,低于36岁男子的预期生存年期,由统计数据可知,40岁男性的预期生存年期正好为41.3岁,则在承保此标的时按40岁男性收费。(2)按固定倍数加费,适用于某些危险明显长期高于标准体危险的标的。最明显的例子是从事高危险工作者,如建筑工人的意外险费率约为教师的3-4倍。(3)加成加费法,适用于预定死亡率按一定比例增加者,如对每天吸烟10支、20支,40支者分别在标准体的基础上加一定成数收费。第二类,限制保额承保。(1)在投保时规定保额的上限,高出者不予承保。如对某些可作为被保险人的残疾人承保意外伤害险或健康险的处理。(2)保险金额削减法。规定被保险人的保险期满前,越早发生保险事故,其可能获得的保险金给付越少,在保险期内给付金额比例呈线性增长。此法适用于风险在保险期间递减且保单具有现金价值的险种。(3)限制保险期限,适用于被保险人现时情况不很严重,但较长时间后情况可能很遭者的承保,确保在被保险人情况恶化、风险增加时期到来前保险期限结束。但这种作法与投保人分散被保险人风险的初衷相违背,所以实际适用并不多。第三类,增加责任免除事项。此法多用于对因某项活动或疾病而造成的意外伤害或医疗方面风险的情况的承保。如规定赛车手在比赛中的意外伤害为一般意外伤害险的责任免除事项。五、核保的几个阶段寿险核保是一项十分重要且复杂的工作,所以仅凭核保员一人是无法完成的。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本文标签: 承保 保险人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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