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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关于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就业再就业政策,扩大就业政策扶持力度,稳定就业和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鼓励劳动者多渠道就业,
根据《广西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补贴管理办法》(桂财社〔2011〕21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对《柳州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柳人社发[2010]124号)进行如下修订和补充。“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人员;享受过失业保险待遇的“4050”人员;同时符合两种以上(含两种)就业困难人员类型条件的人员;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符合上述条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各类从事劳动事务代理和劳务派遣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除外)。
(2)社会保险补贴当年度内申报,不予补办已过年度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年限最长为三年,临近退休的人员退休前未能享受满三年社会保险补贴的,也不能往前补办已跨年度的社会保险补贴。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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