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地税分局随着我市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有些地税分局询问医疗保险金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单位和个人按照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80号)中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大额医疗费救助,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规定,在工资总额4%以内列支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天津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筹集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用于职工个人医药费用补助的,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超过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之外,单位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医疗补助费和单位为职工个人通过商业保险公司缴付的补充医疗保险金,均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上一篇:天津市关于民政管理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以及安置在本市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下一篇:天津市关于对1998年度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问题进行清查和纠正的通知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