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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民政管理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以及安置在本市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民政管理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以及安置在本市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障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简称民政代管退休人员)、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简称无军籍退休人员)和安置在本市的军队退休干部(简称军队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自2005年3月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民政代管退休人员、无军籍退休人员和军队退休人员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同时,按照《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享受公务员医疗费补助。
二、各区(县)民政部门按照统筹基金上年度实际支付全市参保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范围]和人均个人账户注资额为上述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具体缴费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运行的实际情况逐年公布。
三、民政代管退休人员、无军籍退休人员和军队退休人员应当按照《关于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实行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的通知》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资金,享受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
四、民政代管退休人员、无军籍退休人员和军队退休人员的参保手续、转外地住院就医和门诊特殊病费用报销等,由各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统一办理。
五、民政代管退休人员、无军籍退休人员和军队退休人员的门(急)诊医药费报销和公务员医疗费补助仍由各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六、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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