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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为健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江苏省劳动厅《关于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劳险〔1999〕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
1.实施范围为我市市区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包括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镇街道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地方金融(城市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等)企业、保险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简称缴费单位)。
2.实施对象为上述范围内各缴费单位的职工(包括私营企业业主、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从业人员、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或获得劳动报酬的其他人员;委托劳动人事代理机构代管档案的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个人)及城镇自由职业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不再办理参保手续。
二、按照不同对象确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3.缴费单位(不含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应以全部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2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单位使用各类劳务人员发放的劳务费也应纳入缴费基数按10%的比例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务人员本人不缴费、不记载个人帐户。
4.私营企业应以全部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暂按25%执行)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新办私营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月起六个月内、以及实行定额征税的私营企业也可按我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全年应缴费用可分两次缴纳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缴清。
5.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从业人员以我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暂按1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年应缴费用可分两次缴清。
6.委托劳动人事代理机构代管档案的人员按其所在缴费单位类型和本人用工性质确定缴费办法。即本人为我市参保范围单位职工的均应由所在缴费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报缴费。其他人员按规定的比例(2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不低于我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超过我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我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缴费基数每年核定后全年不变;全年应缴费用可分两次(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缴清。
7.城镇自由职业者可委托劳动人事代理机构也可以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按规定的比例(2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不低于我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超过我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我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缴费基数每年核定后全年不变。全年应缴费用可分两次(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缴清。
8.参保人员按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缴费标准每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执行时间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延长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
9.私营企业业主和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从业人员在本意见下发后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意见施行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愿意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计算缴费年限。
10.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于1994年8月31日前成立的可自1994年9月1日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4年9月1日后成立的可自成立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1992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也可从1992年1月1日(或自成立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基数按补缴所属年度之上一年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补缴费率为私营企业25%城镇个体工商户18%。
11.私营企业业主和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从业人员其1985年1月1日以前按国家省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与1985年1月1日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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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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