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根据《无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锡政发[2001]301号),我们制定了《无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无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锡政发[2001]3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筹基金的建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扣除记入个人帐户资金后的剩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
第三条统筹基金的支付对象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规定的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等医疗费用中,应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的部分。
第四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前,个人首先按规定支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其支付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不同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暂定为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950元,退休人员为750元;二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750元,退休人员为600元;一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为400元。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计算,住院一次计算一次,年内第一次住院按起付标准支付,第二次按起付标准75%支付,第三次按起付标准50%支付,第四次以上均按起付标准25%支付。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和肾功能衰竭人工肾透析滤过(含腹透)以及肾移植抗排斥治疗的人员,住院起付费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狂燥型精神病人住院暂不设起付标准,其医疗费用直接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市内转院(转入、转出)分别各计算一次住院起付费。门诊特殊病种的治疗,一年计算一次起付费,起付标准统一为400元。
第五条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暂定为4万元。第六条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年“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具体比例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