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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新手上路,又不给车购买保险,出了交通事故,只能自己承担赔偿责任。近日,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由车主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今年24岁的李晓(化名)拿到驾照不久,家里就买了一辆客车,但未购买保险。李晓怀着侥幸的心理,经常开车上路行驶。
2012年8月5日16时许,李晓驾驶自家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往北驶上304省道,行至瑞昌市南义镇锡源路段时,与由东往西行驶的原告张如(化名)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张如受伤和两车受损。经瑞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如负次要责任。张如受伤后花费医疗费8557.41元。
李晓已支付4400元。张如要求李晓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5450.41元。李晓无力赔偿,只好一走了之,张如于是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因双方均为机动车辆,法院认为由被告李晓承担70%赔偿责任为宜。被告驾驶车辆未购买强制保险,原告在强制保险范围内的损失应由被告全部承担。遂判决由被告李晓赔偿原告张如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2640.61元。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本文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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