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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枣庄市全面启动居民大病保险个人年最高补偿20万

6月起,枣庄市将全面启动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对2014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进行补偿,逐步提高参保居民大病保障水平。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后,参保居民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再给予补偿。
枣庄5月28日电6月起,枣庄市将全面启动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对2014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进行补偿,逐步提高参保居民大病保障水平。
根据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原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合对象),按人均筹资32元标准参加大病保险,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为实现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平稳过渡,今年居民大病保险在32元筹资标准的基础上人均增加筹资3元,增加的筹资由各区(市)政府负担。
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后,参保居民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部分给予60%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
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同时,2014年的大病保险对原新农合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单独补偿,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3%补偿,1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17%补偿,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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