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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赔车损称超范围维修法院称拿不出证据判赔

白磊(化名)驾重型自卸货车行驶,侧翻撞上隆达公司(化名)停在路边的铲车,两车俱损。交警部门认定白磊负事故全责。但保险公司派员勘验时,没和隆达公司就铲车损坏部位进行现场记录确认。后隆达公司修理铲车费用计23000元,这与保险公司认定的7300元相去甚远。保险公司认为隆达公司扩大了损失范围为由拒赔。
为此,隆达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白磊、货车车主徐斌(化名)、保险公司赔偿车损23000元。二审法院对其诉请予以支持。
保险定损未与车主确认2012年6月6日凌晨一点许,白磊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侧翻撞上隆达公司停在路边的铲车。交警部门认定白磊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白磊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是徐斌,徐斌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派员到现场对铲车损坏部位进行了拍照并定损,确定铲车被撞损坏后维修费用为7319元,但保险公司在勘验事故现场时,没有与隆达公司共同对铲车损坏部位现场记录确认,为后面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后隆达公司将损坏的铲车送去修理,维修费用总计2.3万元。保险公司认为隆达公司将与交通事故无关的部位也进行了维修,扩大了损失范围,因此拒绝按照维修清单支付理赔款,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协商不果。
2013年1月底,隆达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白磊、徐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其车损23000元。
保险拒赔拿不出证据一审审理中,法院认为,隆达公司主张轮辋总成和桥壳体轮边支承因本次交通事故受损,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于隆达公司要求赔偿维修费用2.3万元的主张,不予支持。
宣判后,隆达公司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主张修理清单及发票中有部分修理项目与本次事故无关,其应当举证证明。保险公司提交的定损单超过时限,且该定损单系其单方出具,并无隆达公司的签字确认,不能证明其拒赔理由。
据此,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一审法院判决第一项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隆达公司损失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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