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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标准

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需要,我市从2013年10月1日开始调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此次调整范围和对象为2013年9月30日前(含30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含2013年9月30日前(含30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经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待遇。
调整标准分为三项内容:
一是伤残津贴: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级340元,2级326元,3级311元,4级296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866元的,增加到1866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81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2元;增加后,5至6级的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492元的,增加到1492元。上世纪70年代初处理回乡并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344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208元。
二是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9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三是生活护理费:以2012年渭南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197元为基数,按《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比例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月护理费1599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月护理费127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月护理费959元。
调整资金支付渠道为:已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方案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调整增加的5—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上世纪70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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