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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大幅度提高

14吉林省集安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已经正式启动。
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幅提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乙类药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原来的20%降低为10%;2、经批准转外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由原来提高20%降低为10%;3、市级统筹后,通化市和集安市属一个统筹地区,在通化市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不再提高。
例如,某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通化市级医院住院,一次性花费20000元,其中自费费用600元、乙类药和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费用合计10000元,则该患者市级统筹前后应报销的金额为市级统筹前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费用=(20000-600-1000020%)-500=16900元1万元以内应报销金额=10000(80%-20%)=6000元1万元以上应报销金额=(16900-10000)(90%-20%)=4830元应报销总金额=6000+4830=10830元市级统筹后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费用=(20000-600-1000010%)-700=17700元1万元以内应报销金额=1000075%=7500元1万元以上应报销金额=(17700-10000)85%=6545元应报销总金额=7500+6545=14045元通过以上对比说明该患者市级统筹后比市级统筹前应报销金额多了3215元,医疗保险待遇提高了29.69%。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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