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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缴存的监管多数国家规定,保险公司设立时,要按照资本金或基金的一定比例向保险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缴纳保证金,以此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非经保险管理机关的批准不得动用、例如,在德国,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须按规定缴纳300万马克的保证金并具有50万马克的流动资本才能开业;在英国,保险公司亦应依法缴存保证金,其中经营一般保险业务的公司通常为40万欧元,经营长期性保险业务的公司为80万欧元,相互保险公司为20万欧元。不过,由于此项保证金不得随意提取,缺乏流动性,在部分国家已被取消,如法国即取消了缴存保证金的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保险公司是负债经营,保险资金运用的成败直接关系到保险客户的利益,因此,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就构成保险管理机关对保险公司财务进行管理的重要内容。一般而言,各国保险法律均要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方式和项目投资的比重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保险管理机关依法行使监督与管理权力。发达国家对保险资金运用进行限制的目的在于:一是为了保持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和赔付的可靠性、及时性,以维护保险客户的利益;二是为了防止保险资金投放过于集中于某个方面,避免其破坏产业的合理结构,从而对所谓“长线”项目或高风险项目投资加以限制,对“短线”项目则加以鼓励。但由于各国经济体制和金融市场的发育状况的不同,对保险企业的资金运用的管制也就各有特点:一般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资金运用的程度、范围,资金投向和比例限度等。根据对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宽严,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类型:一类是对资金运用监管比较宽松,这类以英国为代表。英国对保险业的监管向来比较宽松,对资金运用的监管也是如此。英国保险人在一定的管制下,可自行决定其投资项目范围,只要保险人具有规定的偿付能力,并依法将营业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账户呈交贸工部,同时按期公布。另一类对资金的运用监督比较严格,这类以美国、日本和一些发展中国家或地区为代表。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金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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