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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经济联系的加强,涉外保险越来越发达。为了促进本国涉外保险市场的发展,各国对本国的涉外保险市场都实行一定的监管。但由于涉外保险的上述特点,使得各国在监管涉外保险市场时,除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因其本国保险机构竞争力强而实行“来去自由”的保险政策和宽松的监管制度外,其他国家基本上是实行“奖进限出”的保险政策,而由国家通过颁布各种法律法规授权主管机关对涉外保险业务实行特别的监管,以保护本国的保险市场。纵观这些国家的涉外保险监管,其内容除对涉外保险业务施以相同于国家保险业务的监管措施外,还施加以下一些特殊的监管措施:1.禁止本国公司、国内财产或在国内的其他保险标的向境外保险组织投保。如法国法律规定,除海上保险外,法国居民不得向未经当局批准的保险组织投保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意外保险。巴基斯坦法律则规定:坐落在巴基斯坦的财产,不得向国外保险,除保险监督官特许者外,禁止向国外办理临时再保险。意大利、希腊、巴林、加纳等国家均有类似规定。2.向外国组织投保得加重赋税。如奥地利法律规定:向国外保险组织投保须缴纳的税款比正常税款高5倍。3.对涉外保险主要形式的境外再保险施以特别监管,此内容在下一节详述。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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