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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恩县出台《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文件

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宣恩县实际,为最大限度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提高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宣恩县出台了《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文件。
决定从2009年9月起,从6个方面对参保群众实行更加实际的医疗补助。
一是提高居民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将原来的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提高到4万元;二是扩大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将参保女居民符合国家政策发生的生育及生育手术费纳入统筹基金报销;三是建立个人门诊帐户并提高门诊待遇水平,适度扩大严重慢性疾病统筹基金支付病种;四是提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一、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在原来基础上提高10%并规定了最低报销比例;五是建立二次补偿制度,根据我县统筹基金的当年结余情况,超过部分的基金对参保对象实施二次补偿,重点向特困人员、大额自费参保患者倾斜;六是建立大额医疗保险制度,为保证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将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统筹基金累计支出超过4万元的费用纳入大病医疗报销范围并与个人缴费年限挂钩,同时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增加部分用于建立大病统筹和门诊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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