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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政发〔2004〕1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健全省级养老保险调剂基金,在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完善省级统筹调剂金制度
(一)从2004年开始,将省直管理的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纳入统一的省级调剂金制度管理,实行与市州相同的调剂金制度,按统一比例提取调剂金。
(二)调整上解调剂金数额核算办法。将目前按年初征缴额一次性核定上解调剂金,调整为年初按当期征缴计划初步核定上解调剂金,实行按季度预缴,年末按实际征缴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的办法。
(三)强化市州对县(市)资金调剂。各市州要切实承担起对所辖县(市)养老保险资金调剂和确保发放的责任。各市州每年年初要向省里上报所辖县(市)资金调剂补助计划,经审定后执行。
二、建立集体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省级调剂金制度从2004年开始,建立集体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省级调剂金制度,实行单独管理。省级调剂金提取比例为10%,其中:市州(含所辖县市)将提取调剂金总量的50%上缴省,省将其与省补助资金一并用于省对市州集体企业养老保险的调剂补助;集体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与省级统筹调剂金管理办法相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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