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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缴

昨(17)日,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关于加强和规范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5年3月1日起,工伤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缴。
《通知》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市或区(市)县的,从3月1日起,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单位应当按月预先将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足额存入本单位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该账户按月征收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省医保中心的,从3月1日起,应当按时向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申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缴费单位应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工伤保险费缴纳情况。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人员可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相关人员可处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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