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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言生效湖北秭归县城镇医疗保险待遇提升

日前,笔者从湖北秭归县城镇医疗保险管理局获悉,全县城镇医疗保险有关待遇作出了新的调整。至此,人大代表坚持不懈地建言终于有了一个满意的结果。
据悉,为了顺应广大城镇居民、职工对医疗保险待遇的新期待,县人大代表张秀琼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于2010年、2011年连续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城镇医疗保险待遇的建议》,因此该建议引起了县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关注。经过反复研究,决定对全县城镇医疗保险有关待遇作出调整。
一是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即从2011年1月起,城镇居民在乡镇医疗机构的医保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的甲类药品、一般诊疗项目、一般服务项目、一般设施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由75%提高到80%,起付标准以上的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特殊服务项目、特殊设施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由65%提高到70%;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由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提高到6倍;城镇居民大病门诊的支付比例由45%提高到55%。
二是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即从2011年7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由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提高到6倍;城镇职工医保严重慢性疾病门诊(含器官移植人员抗排治疗)医疗支付比例,由70%提高到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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