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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福建省本级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调整部分政策

为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联合发出《关于2011年度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从2011年1月1日起,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进行调整。具体政策规定是:
一是省本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普通门诊、门诊特殊病种、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支付的起付标准和个人分担比例保持2010年水平的基础上,2011年度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及住院医疗费用年度累计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10万元提高到11万元;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保险起付标准从10万元提高到11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从23万元提高到24万元。高血压和糖尿病门诊特殊病种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从5000元提高到6000元。
二是扩大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将个人账户扩大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门诊和住院个人自付(含医保目录内个人先行支付)部分医保费用、健康体检(省本级非公务员健康体检费最高限额标准为男性每人每年450元,女性每人每年550元)、预防接种(乙肝疫苗、肺炎疫苗、流感疫苗、麻风腮疫苗、狂犬疫苗、甲肝疫苗等二类疫苗)、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及帮助家庭居民缴费参保等。 三是省本级公务员危重病目录外超过2000元的医疗费用,由公务员补助基金补助的标准从70%提高到80%。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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