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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规定“四种人”不能领失业保险

5月19日,记者得知,辽宁省政府对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范围作出具体规定,其中“四种人”被视为重新就业者,不得领取失业保险金。
此次辽宁省圈定的将失业人员视为重新就业的“四种人”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自主经营的人员;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月稳定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其他从事合法经济活动,月稳定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
辽宁省政府还作出鼓励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就业出路的新规定:失业人员处于阶段性就业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保留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暂时停发失业保险金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处于失业阶段时可再重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合并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4个月。
据了解,辽宁省政府此次还要求,已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的失业人员,必须每月持街道或社区出具的失业人员就业情况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说明求职情况及接受培训情况,无正当理由不说明情况的,要停发其当月失业保险。同时,对不真实说明就业情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待遇的,由经办机构责令其退还,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据介绍,辽宁各市将对已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坚决剔除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同时建立失业人员数据库,而且,将定期在街道和社区公布享受失业待遇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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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失业保险 失业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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