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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据《内蒙古晨报》7月15日讯,根据7月1日内蒙古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标准,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也随之提高。自治区就业服务局7月13日发布消息,要求各盟市及时调整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最高每月1200元。
据悉,具体调整办法是:第1至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第13至24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每个盟市为一个统筹地区,统筹地区的最低工资以盟市所在地为标准。同时为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可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2年的,可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3年的,可领取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不足10年的,第5年领取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递增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10年以上的,可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据悉,此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以呼和浩特为例,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为:第1至12个月,每月失业保险金为1500元的80%,第13至24个月,每月为1500元的70%。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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