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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社会保险政策进行阶段性调整

为了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给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3月9日,自治区政府决定,阶段性调整社会保险有关政策。针对2008年以前破产的国有、集体企业欠缴的养老和失业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其欠费(含长期挂账的欠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报当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复核,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汇总后,统一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核销。职工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足个人账户资金后,缴费年限予以承认,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补记利息。
经审查符合核销条件的欠费企业,在自治区新闻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宁夏回族自治区将对2008年以前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形成的滞纳金,凡在2009年内补缴欠费的,可以免收补缴部分滞纳金,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补记利息。免收滞纳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填报《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滞纳金减收申请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只要符合人社部发[2008]117号文件规定条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书面申请。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并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困难企业缓缴期限在2009年内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批准在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应当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期内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补齐其个人账户资金后,可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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