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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张先生:我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与王某是同学关系。2011年,我向王某推销保险产品时,王某在外地出差,于是王某让我找他妻子收取保险费。之后我找到其妻子收取了保险费,并代王某在投保书上签字,投保书所载明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王某,保险费每年2000元。王某回来后,我将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交给了王某,此后王某每年正常交纳保险费,累计6000元。
直到今年,因我和王某关系恶化,王某遂以当初的投保书不是自己亲笔签名为由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请问王某所提出的要求合理吗?
记者跑腿:记者咨询了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刘良欢。刘良欢律师认为,我国法律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名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此案中,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王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各年度保险费的行为,即属于以积极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达了其对于张先生代其签约行为的追认。
所以,王某所提出的投保书不是自己亲笔签名为由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的要求不合理。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卖保险 保险关系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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