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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理算是一项古老而复杂的专门性工作,与海商法中共同海损制度密切相连,涉及航运、贸易和保险等利益方的利益,对于促进航运、贸易和保险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中国海损理算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国内走向世界,与国际接轨,不断发展,取得一个又一个的胜利。我有幸参与和见证了四十年中国海损理算事业发展的风雨历程。一、中国海损理算从无到有1966年以前,中国没有专门从事海损理算工作的机构,而且缺乏这方面的专业人才。我国的船舶,包括租用的外轮发生共同海损事故,均由外国人进行理算。为了适应我国航运、国际贸易和保险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应交通部(包括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对外贸易部(包括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要求,1966年4月23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下称“贸促会”)决定设立海损理算处,受理和处理海损理算案件。高隼来和我被指派到该处工作。1969年1月8日,分管贸促会工作的对外贸易部向国务院呈交了《关于在我国办理共同海损理算问题的报告》。经过几年的艰苦努力,一些中国船公司开始不再把共同海损案件送往国外,而是委请贸促会海损理算处进行理算。此举填补了我国在海损理算这一领域的空白,令人感到欢欣鼓舞。二、中国海损理算从小到大但是,中国海损理算工作遇到了许多难以想像的困难。首先,人员严重不足,水平亟待提高。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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