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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借贷公证擅加合同是否会更加保险

办理借贷公证是可以很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擅自增加合同却可能会使借贷公证失去强制执行力。近日,发生一件类似的案子,曾某为了更加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擅自增加合同,致使借款人无力还款时,却无法执行强制执行力。以下是这件案子的详细内容,欢迎。曾某家境不错,有点闲钱,去年他和借款人吴某到南京公证处办理民间借贷公证,吴某以房屋抵押向曾某借款30万。
公证员办好公证之后,提醒曾某,如果日后吴某还款出现问题,他可以凭公证书来申请强制执行。按说,有了这样的保障曾某应该放心了,但一贯谨慎的曾某还是觉得不放心,又强迫中介公司进一步给自己提供保障。中介公司无奈只得重新起草了一份三方合同,除了照抄公证合同内容之外,特别增加“中介公司为吴某还款提供保证担保”及“吴某欠钱不还,除应还本付息还要支付高额违约金”的条款。但是,这份新的合同没有进行公证。拿到新合同后,曾某放心了,万一吴某不还钱,有抵押,有中介公司担保,还有高额违约金,还能通过公证进行强制执行,这下应该“万无一失”了。一年之后吴某经营不善,钱款无法归还。
曾某几次要钱不成,只得寄希望于法院强制执行吴某抵押的房产。但是,当曾某拿着全部合同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驳回了他的要求。原来,法院发现了在公证之后,中介公司重新起草的那份合同。由于中介公司起草的合同三方签署时间在后,且内容与公证合同不同,中介公司合同改变了担保方式,而新合同未经公证,没有被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法院认为曾某和吴某已经重新达成合意,变更了经过公证的借款合同,撤销了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这一结果,让曾某后悔不已。公证员点评: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的规定,经公证的借款合同,由公证员根据借贷各方的要求起草,合同内容较为完善,因而具有证据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合同当事人如果有修改意见,应征求公证员的意见,不应随意更改经公证的借款合同,否则,法律保障可能大幅降低,甚至面临无法直接强制执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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