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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被调整

为进一步健全养老保险体系,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促进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根据我省城镇职工工资增长状况,适当兼顾不同收入群体参保缴费的能力
7月2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在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范围内,根据本人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律按所选定基数的20%执行。
今后,若国家有新的规定出台,按国家新规定执行。这一文件的下发,将有力促进我省270多万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保障其养老保险权益。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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