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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保监局渝保监罚〔2013〕102号(重庆金诚玛保险代理公司,陈松)

经查,2012年4月,重庆金诚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第12号记账凭证记录发生65000元的培训费,未附任何原始凭证。重庆金诚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承认,实际并未开展培训活动,该项培训费支出为虚假列支的费用。 以上行为有调查笔录,重庆金诚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记账凭证复印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3〕第7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陈松作为公司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主管责任。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陈松警告并罚款5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账号:5000133360005806769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保监局 2013年8月12日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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