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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保监罚字〔2013〕7号(被处罚人:黑龙江双和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韩瑞丰)

黑罚字〔2013〕7号 当事人:双和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井街42号 负责人:韩瑞丰 当事人:韩瑞丰 黑龙江双和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身份证号:23010719721017XXXX 2013年9月4日至9月24日,黑龙江保监局对黑龙江双和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向黑龙江保监局报送数据不真实、财务凭证记载不真实。 二、未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收支情况。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财务凭证复制件、手续费台账复制件、中介业务系统记录打印件、股权转让变更书复制件、韩瑞丰任职文件复制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责令黑龙江双和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改正,决定对其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责令黑龙江双和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改正,决定对其给予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韩瑞丰对上述第一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决定对韩瑞丰给予警告,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韩瑞丰对上述第二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决定对韩瑞丰给予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黑龙江保监局责令黑龙江双和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改正,决定对其给予罚款10万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韩瑞丰给予警告、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电汇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开户银行:中国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账号:23001868851058000026),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法制处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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