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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公布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日前,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标准规定, 对未依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将依据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情形和处罚幅度如下:未依照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但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宣传政策后申请开户的,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未依照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宣传政策后,仍不办理开户手续的,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未依照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经调查核实具备缴存条件,且涉及职工人数较多,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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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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