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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企业在失业保险工作中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家底相对单薄的情况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将面临着比其他国家更多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强调政府和企业在失业保险中承担更多的责任是完全必要的。因为只要这项基金使用合理,发挥出应有的效益,最终受益者还是企业和职工。但是,也应当考虑到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现在仍处在初级阶段,这就要求政府不仅要参与,而且要承担重要的职责。
  这种职责与政府的宏观社会经济职责是一致的,表现在让每个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都有机会实现自己的劳动,也就是劳动力资源充分开发与利用,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最起码的职责,而政府在失业保险中承担兜底的职责,将有助于实现上述目标。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的现状是企业几乎承担了全部职责,政府的作用尚未发挥出来。政府在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过程中承担补贴的义务,即政府承担失业保险基金的担保人职责。政府如果滥用权利,例如不仅不拨付专门资金,而且主张将资金挪作它用,将是对投保企业与职工切身利益的直接侵害。
  为了更合理地发挥政府、企业的作用,各级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承担着重要的调节人的职责,其主要功能是代表政府行使职责,协调企业与劳动者两方的关系,保证两方的权益,管理好基金的筹集和使用。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失业保险 失业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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