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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以后我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实施机制

在此期间,我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实施机制发生了较大变化。199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为强化保险监管设立了保险司,专门行使保险监管职能。保险司下设业务综合处、财产保险管理处、寿险管理处、再保险管理处、中介机构管理处和业务检查处六个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和拟定国家保险事业的方针政策、管理规定和办法,并负责组织贯彻实施;
  (2)负责审定各类保险公司的保险基本条款和保险费率;
  (3)研究保险业的基本规划,不断完善中国保险市场体制;
  (4)审查批准中资保险机构、保险合作社的设立、合并及撤销,颁发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证;
  (5)审查批准中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的资格;
  (6)统一指导、监督、管理和协调各类保险机构及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纠正仲裁保险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7)制裁非保险公司、非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
  (8)负责各保险机构上报的各种统计表、财务会计报表等的收集、整理和汇总分析工作,建立各种保险机构档案等。外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负责。另外,稽核监督局负责保险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
  可见,在中国人民银行内设监管机构职能划分上,由于把内外资保险机构划为不同司局分别监管,客观上把国内统一的保险市场分割成中资保险市场与外资保险市场两部分。由于两个司局在监管思路、工作方法、监管口径及监管力度和深度上存在差异,客观上使中外资保险机构的市场行为出现差异,形成保险市场部分不公平竞争。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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