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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地区主要保险中介制度的共性

1.相同的保险中介模式
  日本、香港、台湾有着不同经济发展程度和保险市场状况,但基本上都选择了以保险代理人为主体的保险中介模式,或正向此种模式演变。其中,东方文化及东方人的偏好起了很大作用。保险公司愿意选择代表自身利益、为自己服务的代理人,作为投保者的社会公众有着个人主义特征弱而集体主义倾向强的特点,对代理人有较强的接受力,管理者也倾向于易于控制管理的代理人,这共同促成了代理制在亚洲地区的广泛运用。
  2.根据险种选择不同代理制
  亚洲地区的代理制均在寿险和非寿险的运用形式上存在区别。寿险代理主要以个人代理形式出现,而非寿险则大多运用公司代理形式。个人代理人被广泛运用于寿险业,原因在于他们人数众多,能深人公众,与投保人建立密切的关系,适于寿险业业务量大、保单多的特点。但其留存率低、素质差、难以降低成本、难以提高业务质量的弊端也客观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管理的难度。因此,目前日本和中国台湾均在寻求解决方式,试图以专职代理人来取代业余人员。公司代理运用于非寿险,是由非寿险业务繁杂、技术性强的特点所决定的,它有利于保险公司的管理,可有效避免代理人之间的恶性竞争。
  3.严格的约束性规则
  亚洲地区均建立了或正在建立以对中介人的资格确立、登记注册、行为约束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并将对代理人的教育培训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上。
  4.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并行的双重实施机制
  在制度实施机制上,亚洲地区均存在或正在完善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并行的双重实施机构。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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