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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规则(一)

在香港,保险代理人采取登记制度。任何代理人,无论是个人或公司,如果要代理保险业总会的成员公司的业务,必须经过其委任的保险公司向保险代理人中央登记委员会申请登记。
《保险代理管理守则》规定的登记程序为:首先,完成委任保险公司的培训课程并通过考试。其次,向保险代理人中央登记委员会提交申请资料。申请登记者必须使用该委员会规定的申请表格,这些表格可向委任的保险公司索取,所呈交的表格须附上有关的文件、详细资料及费用,费用由香港保险业联合会决定。最后,经登记委员会审查批准后,代理人方可登记为该保险公司的委任代理人。未被委任为保险代理人的不得自称为保险代理人,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在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方面,《保险代理管理守则》要求,每家保险公司向其保险代理人提供足够的培训,使其熟悉条例和守则的要求。1996年5月1日保险业联合会经保监处批准公布了一套准则,订出了保险公司向保险代理人提供培训课程的最低要求。该准则要求培训课程包括下列内容:保险业、保险文件和保险一般资料的介绍;保险代理管理守则;产品知识;销售技术及售后服务;公司背景:申请、完成和提交保险申请的程序;处理现金的程序;审核保单的要求;佣金的支付;注销、失效和解除及索赔程序。保险代理人在完成培训课程后,必须参加由保险公司举办的有关培训课程的考试。对顺利完成培训课程并通过考试的,保险公司应签发代理人培训课程结业证书。此外,香港保险业联合会的两个属会即香港一般保险总会和香港人寿保险总会也提供培训课程及教材,以确保保险代理人可达到守则所要求的专业水准。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香港保险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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