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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均衡概念有两方面含义:其一,供求力量处于均等状态,即变量相等;其二,决定供求的任何一种势力都不具备改变现状的动机和能力,即行为最优或行为均衡。市场均衡在形式上表现为变量相等,但具有本质意义的是行为均衡。均衡状态意味着经济活动当事入某种利益的最大化,他不可能通过改变现状增进其利益,也不再具有改变现状的能力和动机。新制度经济学更多地是从“行为均衡”的角度分析制度均衡问题。
  制度均衡从制度供给与需求的角度出发,是指在影响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因素确定时,制度的供给适应制度需求。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构成“市场”,在这个“市场”上,当制度供给者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将出现制度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均衡。任何一项制度安排和制度选择都不是随意决定的,而是人们依据成本收益分析进行权衡和选择的结果。
经济制度分析引入均衡概念,目的是描述经济制度的某种特定状态,进而满足经济制度动态分析的要求。所渭制度均衡。就是人们对既定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一种满足状态或满意状态,因而无意改变现行制度。山制度均衡是暂时的,非均衡则是永恒的。制度的非均衡通过改变市场的激励、配置、约束等机制间的联系方式而进一步增加制度收益。从供求关系上看,制度非均衡就是指制度供应与需求出现不一致。
导致制度非均衡的主要原因有:
(1)制度的初始选择不是最优的,在可供选择的制度中仍有比现行制度效率更高的制度。
(2)以前未曾进入选择范围的更有效率的制度出现。
(3)现有交易技术结构的改变,使得“外部利润”无法内部化。制度变迁实际上是对制度非均衡的一种反应,制度非均衡的轨迹其实也就是制度变迁的轨迹。
制度非均衡有两种类型:一是制度供给不足,实际上是制度供给的“时滞”问题;二是制度供给“过剩”。它是指相对于社会对制度的需求而言,有些制度多余,或者是一些过时、低效率的制度仍然在发挥作用。在供给主导型或强制性的制度变迁中,这一情形尤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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