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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险监管的“私人利益”学说

理论证实经济学范畴中的“私人利益”监管理论,认为监管的目的在于促进私人的利益。帕茨曼在1976年提出监管者出于自身的利益,热衷于监管活动,与他们追求政治支持最大化的目标是一致的。 著名的“私人利益”监管理论,即所谓“监管占据理论”。该理论认为监管为被监管的行业所占据并为其利益服务。斯蒂格勒和其他一些人认为组织严密、资金充足的特殊利益集团,可以左右立法和监管为他们的利益服务。 保险业的特殊利益集团包括保险人、再保险人、保险代理人、银行、证券公司、保险经纪人以及其他为保险业人士提供服务的公司。例如,某些外国保险人抱怨东道国的监管者禁止进入市场,或不能给予公平待遇,其原因在于东道国国内特殊利益集团对监管者施加了影响。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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