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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特别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的风险一般与政治、国家行政管理及一些特别风险有关。它们主要有: 1.交货不到险 被保险货物从装上船时开始,如果预定抵达目的地日起满6个月仍不能交货,则不论何种原因,保险人均按全部损失赔偿。 2.进口关税险 有些国家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不论货物是否完好,一律按货物完好时的价值计征。进口关税险就是针对这种情况而设立的附加险。 3.舱面险 承保装载于舱面的货物因被抛弃或风浪冲击落水所造成的损失。 4.拒收险 承保货物在进口时,不论何种原因在进口港被进口国的政府或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一般按货物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 5.黄曲霉素险 被保险货物在进口港或进口地经当地卫生当局检验证明,因含有的黄曲霉素超过了进口国对该毒素的限制标准,被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而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6.出口货物到香港(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承保我国出口到港澳地区的货物,如果直接卸到保险单载明的过户银行所指定的仓库时,则延长存仓期间的火险责任。上述货物是向我国在港澳的银行办理压汇的,在货主向银行偿还贷款之前,货物的权益属于银行,如果保险货物抵达目的地后,为使货物在存仓期间发生火灾也能得到赔偿而设计的这一险种。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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