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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之失踪船舶

海上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之失踪船舶  按照海上保险的惯例,船舶失踪达一定合理的期限,在劳合社就被宣布为失踪船舶。在和平时期,如无相反的证据,船舶的失踪被认为是由海上风险造成的实际全损。如果保险人想以除外责任如船舶不适航为由拒赔,保险人负有举证责任。保险人按实际全损赔付后,如果船又出现了,那么船舶应归保险人。
  而所谓“合理的期限”是一个事实问题。现行协会船舶保险条款没有具体规定,但是按照英国的有关判例,这个时间被认为是6个月。中国船舶保险条款把失踪船舶也归类为实际全损,时间上以该船舶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日期为准,超过两个月没有音讯,就可以索赔实际全损。船舶如果失踪,船上所载货物也随之发生“神秘消失”,货主可以向货物保险人索赔实际全损。保险公司赔偿实际全损后,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进行任何法律活动的权利就自动地转移给了保险人,但在货物保险中,被保险人往往签署一个正式的“代位追偿证书”,证明被保险人接受了赔款,并同意此项程序,这就方便了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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