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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之多个原因作用的处理方法

海上保险之多个原因作用的处理方法 如果多个原因都作用于损失,它们中有承保风险,又有保险单没明确承保的风险,即不保风险,甚至还有除外风险的作用,而每种风险各自造成的损失却不能分清,这就是非常复杂的问题了。根据发生过的判例,一般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各种致损原因中有除外风险的存在,而且与承保风险相互依存,共同作用,那么保险公司一般是不负责赔偿的,因为在损失不可分清的情况下,至少被保险人不能证明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是多少,保险人无从确定赔偿数额。
2.没有除外风险的存在,承保风险与不保风险相互依存,共同作用于损失,那么保险人须负全部责任,这似乎已经成为确定的规律。在MissJayJay~一案的判决中法官指出,如果损失有两个共同作用的有效原因,一个是保险单承保范围之内的,另一个不是,则保险人应该负责,这似乎已经成为一种确定了的法律。在“LawofEngland’’中作者Halsbury总结道,如果这些原因中有一个是承保风险,而另外的原因又都不是保险单所明确不保的风险,被保险人有权得到赔偿。
3.如果共同作用于损失的原因是相互独立的,即它们的发生和存在是独立的,并且每一个原因在没有它因的情况下都能造成损失,事实上,它们中的每一个都可被视为损失的近因,那么只要其中有一个是承保风险,保险人就应该对全部损失负责赔偿。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海上保险 保险 上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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