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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概述 按照哲学的观点,任何事件都是其他原因的结果,即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但是并不一定存在一因一果这样孤立的对应关系。在损失发生时,应考虑造成损失的有效的和有支配力的原因,即近因,而将远因排除在外。在英国早期的判例中,法官曾指出,必须探究造成损失的最有效的原因,而不能无限地探究原因的原因直到一个人的出生,因为如果他不出生,事故就不会发生。所谓近因应是在效果上对损失最有影响的原因,而不是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最近的原因。尽管有几个原因同时作用于一项损失,但近因的影响一直持续着,最终造成损失。
例如,在PSamualCov.Dumas案中,一条船在船东的默许之下被蓄意凿沉,无辜的抵押权人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认为损失的近因是海水的实际浸入,是海上风险造成的。但法官判道:只看在形式上较近的原因,而不看凿船的实际行为,这是荒谬可笑的。其实人们对近因的判断归根到底是基于人们的常识(CommenSense)。关于近因原则的另一个有名的案例是1863年的HatterasLightCase(10nidesv. Universal MarineⅡn-suranceCo.)。美国内战期间,有一批6 500包咖啡的货物从里约热内卢运到纽约,保险单不承保“敌对原因引起的损失”。当载货船舶航行至Hatteras时,灯塔因军事原因被南部的军队破坏,船长由于没有了望充分而发生了计算错误,结果船舶触礁。约有120包咖啡被救了上来,后被南部军队没收,另外还有l 000包本来可以救出来但由于军事干预没有实施。剩下的货物留在船中,后发生全损。法庭认为120包的损失是“没收”造成的,1 000包的损失是由于保险单不保的“敌对行为”引起的。因而这1 120包咖啡的损失是保险人不必赔偿的。而剩下的5 380包损失被法庭判为是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的近因是船长的疏忽引起的船舶触礁,而战争引起的灯塔熄灭在这项损失中要作为损失的原因显然太遥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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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海上保险 保险 上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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