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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建造保险条款对被保险船舶及其所需物资和机械设备在建造过程中各个阶段的承保规定了限制区域,对在区域以外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任。具体规定是:
  1.建造期间:限于造船厂范围内。建造船舶所需的材料、机器设备在造船厂范围以外的任何运输、装卸、保管和建造船舶在造船厂范围以外的任何拖航,都必须事先通知保险人并缴付规定的保险费后,保险人方予负责。
  2.试航、交船期间:20 000总吨以上的船舶的单程自航距离限于500海哩,1 000总吨至20 000总吨船舶的单程自航距离限于250海哩,1 000总吨以下的船舶的单程自航距离限于100海哩。超过上述各项规定距离的,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加付保险费后,保险人方予负责。
被保险船舶的试航时间超过预计应返回建造地点的日期满六个月,尚未获得它的行踪和消息就构成船舶失踪。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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