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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船舶建造保险的船舶,其保险价值以船舶建成价格和最后合同价格为准。保险金额应按保险价值确定。被保险人可先按暂定价值作为保险金额投保,待船舶建成后或确定最后合同价格后再通知保险人调整保险金额。保险人根据暂定价值超过或低于上述价格的情况,对超过或低于的那部分,相应按比例退还或加收保险费。如果被保险船舶的价值超过暂定价值的125%时,保险人对于任何一次事故或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的赔偿总额以暂定价值的125%为限。但由于对保险船舶改变设计、装修或改动船型,以及物质变更所引起的船舶造价的变动,不适用上述规定。在被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情况下,保险人对任何所承保的责任和费用均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赔。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下述原因引起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1.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非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对设计错误部分本身的修理、修改、更改或重建的费用及为了改进或更新设计所发生的任何费用。
3.被保险人对其雇用人员的死亡、伤残或疾病所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
4.核反应、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由于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炸弹爆炸、战争武器、没收、征用、罢工、暴动、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或政治动机所引起的任何损失。
6.船舶建造合同规定的罚款以及由于技术和其他原因造成的间接损失。
7.由于任何国家和武装集团的拘留、扣押或禁制使试航航程受阻或丧失。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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