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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责任作为保险标的,它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法律或违反契约义务,致使他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时依法承担的一种民事法律后果。例如厂家店家因其生产出售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而致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汽车司机因交通肇事而致第三人死亡或伤残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等。《保险法》第50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企业或者公民个人,在从事各项业务经营或日常生活中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根据法律应对受害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都可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投保有关责任保险,与保险人签订责任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一般分为四类:  ①公众责任保险合同。即以被保险人在某个固定场所或地点、运输途中,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一种保险合同。其中又可以分为场所责任保险合同、承包人责任保险合同、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  ②产品责任保险合同。即以被保险人因其所制造、销售或修理的产品质量有瑕疵,导致消费者和用户或其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③雇主责任保险合同。即以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期间出现人身伤害或患职业病,依法应由雇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合同。  ④职业责任保险合同。即以被保险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因职业工作中的疏忽或过失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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