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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幸是指合同的后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在射幸合同中,当事人支付的代价买到的只是一个机会,其最终的结果可能是“一本万利”,也可能是“一无所获”。与射幸合同对应的是交换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一方给予,他所期盼的报偿在订约时即可确定。交换合同必须贯彻民法的等价交换原则。  财产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其射幸性主要表现在保险人的赔偿在合同订立时尚不能确定,而有赖于保险事故的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倘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标的因此致损,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金就远远超出其支付的保险费;反之,如无保险事故发生,则投保人只付出保险费而得不到保险人的任何赔付(储蓄性保险例外)。保险人的情况正相反,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其所支付的赔款往往大于其所收取的保费;如果不发生保险事故,则只享有收取保费的权利,而不承担赔偿的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实际上是投保人以交付保险费为代价将一个可能发生的,也可能不发生的风险事故转移给保险人承担,但这种危险事故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因此财产保险合同的后果是不确定的。财产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就单个财产保险合同而言的,从承保总体看,财产保险合同并不存在射幸性或偶然性、机会性。保险人所收取的总保费与总赔偿金额的关系是经过科学测算的,二者大体上互相平衡。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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