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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车辆撞死人,保险公司是否担责?

被盗车辆撞死人,由谁来承担责任?记者前天从保险公司获悉,盐田法院近日审理一宗因交通肇事者逃逸而中止了三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在盗抢车辆的合法车主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判其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0万元。盐田法院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已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当前该案正进入二审程序。

2006年7月,一辆挂东莞牌照的小客车(后经交警部门查实,该车原系深圳牌照,为被盗车辆)在深盐路行驶至盐田西山吓路口时,撞向过马路的劳务工吕某致其死亡。事故发生后,小客车司机逃逸。经盐田交警部门认定,小客车司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于是,死者吕某的父母到盐田法院起诉,索赔抢救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66万元。鉴于小客车司机案发后逃逸,至今下落不明,而肇事车辆的合法车主在事发前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二十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故原告放弃了对小客车司机的请求,主张保险公司直接赔偿20万元整。

盐田法院受理此案后,了解到南山区西丽派出所与盐田交警大队先后以盗窃与交通肇事为案由对涉案车辆及其司机进行刑事侦查,此案本应终止审理。此案一拖就是三年,经过主审法官与各方的积极沟通与协调,派出所与交警部门分别给盐田法院出函,证明该刑事案件经长期侦破仍没线索,短期内无法结案。据此,合议庭马上合议,针对案件的实际情况,恢复对本案的审理。

庭审时,被告保险公司在答辩中提出,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险,原告死者吕某的父母向被告直接索赔没有依据,且涉案车辆是被盗车辆,涉案车辆驾驶员并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所以被告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盐田法院的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另外,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被盗抢的车辆在被盗抢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如车辆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该案被盗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由于发生在交强险过渡期内,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强制责任可适用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故被告应在盗抢车辆的合法车主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责任。最终,盐田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0万元。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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