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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鹿城法院判决一保险霸王条款无效,保险合同霸王条款

 近日,温州市鹿城区法院裁定保险公司霸王条款无效,责令被告支付原告5776.4元的保险赔偿金。今年1月8日,温州瓯海安达鞋底厂C10255小客车与郑某市104国道市区段的拖拉机相撞。客车严重受损,交警部门发现郑是事故的全部负责人。小客车花费修理费6196元。此前,该小客车已在温州市某保险公司投了一定数额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金,安达鞋底厂要求该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本次事故中被保险人的责任率为零,因此保险车的损失为零,安达鞋厂的车辆维修损失费用应由事故负责人郑承担。鹿城区法院认为,根据《中国保险法》,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与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有关时,应当对被保险人作出明确的解释。“无赔偿责任”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况且,该保险公司在向安达鞋底厂签发保单时,所附的《保险条款》有关条文对保险车辆损失赔款的构成,没有以任何方式促使他人引起注意,并且列在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之外,所以该条款在本案中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该保险公司必须向安达鞋底厂支付足额赔偿金,而后可向第三者、事故责任人郑某请求赔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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