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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缴工伤险,八级伤残公司赔六万多

因单位没有给职工上工伤保险,工伤断指的韩先生向塘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仲裁申请,裁定结果为公司需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66727.92元。

操作工韩先生于2005年10月9日在工作中手指不慎卷入机器,左手食指、中指被压断,被迫截掉。2006年4月14日,塘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日,又被塘沽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005年10月9日至2006年4月8日,共6个月。据塘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韩先生负伤前12个月,即2004年10月至2005年9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703.42元。2006年10月韩先生被天津市塘沽区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八级伤残,并自己承担了伤残鉴定费及治疗工伤医药费。

韩先生所在公司在韩先生负伤后支付了其2005年11月、12月的基本工资共计2400元。

塘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由于韩先生所在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所以一次性伤残补助应由韩先生所在单位支付。同时,需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另外,由于韩先生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即表明其终止与所在公司的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至3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

仲裁委员会裁定:要求韩先生所在公司一次性向韩先生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034.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524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3820.52元、医药费448.20元、鉴定费180元,以上共计66727.92元,同时双方劳动关系自即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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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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