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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能不能替代养老保险?养老保险不能用高薪代替?

案情简介:一家外商独资公司聘请了高级博士候选人赵担任副总经理。当时,谈到工资,公司说:董事会为你设定了1万2000元的工资。然而,我们是一家外资公司。工资太高的原因是除了工资之外没有福利。至于医疗报销、退休金等问题必须自行解决,公司不负责任。听了这话,赵博士心里盘算开了:这个公司给我的工资的确是够多的,可就是将来万一得了什么大病,或者老了怎么办呢?但他转念又一想:我刚30多岁,一般也不会有什么大病,至于养老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过早。倒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实惠。工作以后,赵博士为了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每月从工资中拿出1000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这样一来,他在这家公司工作,也觉得很踏实多了。几个月后,由于赵博士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被董事长炒了鱿鱼。赵博士不服,双方为此打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赵博士提出了公司未能支付养老保险的问题,认为这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侵犯。但公司认为你不能支付养老保险费。既然你已经做到了,那就意味着我们的协议已经达成了。你现在没有权利回去了。另外,你对保险公司没有养老保险吗?

养老保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一种社会保险。劳动法规定的社会保险不同于保险公司的金融保险。主要区别在于:1、前者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时享有的权利,后者不是劳动者享有的权利;2、前者是强制性的,即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而后者是自愿性的,即是否参加,完全凭企业或劳动者自愿。所以,赵博士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养老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

因此,外国公司以高薪取代职工养老保险是违法的。它不仅要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还要缴纳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如失业和大病医疗等。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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